一、供应对象的申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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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供应形式 |
户籍条件 |
住房条件 |
收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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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出售型 |
5年及以上 |
人均18平方米及以下 |
人均月收入1220元以下 |
二、申请时间、受理单位和监督投诉部门
申请时间:2008年10月15日~2008年11月30日
受理单位:园区各镇政府的村镇建设土地房产所
联系电话:62523480(娄葑镇)、69996890(唯亭镇)、62811474(胜浦镇)
监督投诉部门: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
监督投诉电话:66680883
三、申购家庭须提供的资料:
1.《苏州工业园区购买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申请审批表》;
2.《苏州工业园区购买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证明材料及审查纪录》;
3.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4.户口簿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须提供婚姻证明;
5.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明;
6.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3—6项均须检查原件,留复印件。
四、申请、审查及供应程序
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申请、审查及供应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三审两公示、摇号定房号”的方式进行。主要程序如下:
1.预审领表:申请人应携带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明到受理单位领表。经初步预审,对基本符合申购条件者,发放审批表及收入证明表,并提示相关政策,告知应提交的补充证明材料。
2.受理申请:申请人携带须提交的材料向受理单位正式提出申请。受理单位核对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受理预审。对符合申购条件和申报填写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确定受理号、发给受理通知单。
3.初审公示: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到房地产交易登记、公房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将已受理的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其居住地所在社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公示7天。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
4.复审公示:园区国土房产局进行复核、审查。对初审合格的申购家庭的情况在《苏州日报》、苏州房产信息网(www.szfc.gov.cn)和各镇政府的村镇建设土地房产所公告栏公示。公示后有异议的将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后7天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购家庭即具备购买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的资格。
5.供应摇号:在具备购买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资格的申购家庭中,确定本年度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购房户及可以购买的房屋坐落。向摇号产生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购房户发放购房通知单。
6.凭证购房:经摇号产生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购房户凭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购房通知单到受理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五、供应房源的地点数量、套型和价格
2008年度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房源地点为淞泽家园、青剑湖小区、金苑二村等住宅小区。供应房源318套。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60平方米、80平方米左右。
优惠基准价仍按2006年度的标准每平方米1980元确定(苏园经[2006]26号),详情可咨询受理单位。
住房供应中,二人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三人户65平方米以内、四人及四人以上户8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为优惠面积,享受低于市场价的优惠基准价;超出部分实行市场基准价。
六、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权属转移
购买完全出售型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后,对确实需要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的,五年内由政府原价格回购,五年后并取得全部产权后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购买时价格的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出售收益,其余出售收益归购房家庭所有。
七、其他事项
1.申购家庭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正式申请,逾期本年度不再受理。
2.申购家庭应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申购相应面积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
3.原有住房是承租公有住房的,购房时必须退出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4.受理单位正式受理购房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申购家庭不符合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条件或申请家庭存在欺骗、瞒报等情况的,四年内不得申请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
5.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的相关政策以及工作进展等情况,可登陆苏州房产信息网(www.szfc.gov.cn)或到园区国土房产局公告栏查阅。
二OO八年十月十二日

